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绷紧保密之“弦” 筑牢保密之“网”

发布时间:2024-05-31 09:39:18      来源:      作者:廊坊控股集团

 今年5月,是第35个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。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,保密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。


保密工作 人人有责

《保密法》规定: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。
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,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,表明没有任何例外,公民、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。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。

保密行为十不准

一、不准泄露党和国家机关机密。
二、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、存放秘密文件、资料,要切实做好日常保管的同时,重点加强节假日及下班期间的管理。
三、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、摘抄、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或涉及密级内容的文件、资料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。
四、不准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、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事项。
五、不准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;特殊情况确需要携带时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,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。
六、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机关秘密;不准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保存涉密文件。
七、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机关秘密,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、子女。
八、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、著作、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,不得随意将涉及密级内容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文件、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拍照、发朋友圈或进行网络公开。
九、不准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;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,应事先报经主要领导批准。
十、不准在考察等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文件、资料或物品;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,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。
保密无小事,保密在心中。廊坊控股集团全体干部员工要强化保密意识,筑牢保密防线,既要胸怀“国之大者”,提高保密工作政治站位,又要从细微之处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要求,防微杜渐,时刻做到警钟长鸣,从“细微”之处筑牢国企保密防线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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